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预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登记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未严格审查申报材料作出不当许可决定的;
4.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
5.在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