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履责方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公告阶段责任:在人力资源服务网上进行信息公告。
5.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经营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经营备案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初审转报未说明理由的;
3.应当公开经营备案公告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对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予以备案的;
5.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6.因未严格审查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7.在经营备案公告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经营备案公告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