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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榆林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6-05-07 浏览量: 字体:

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对全面规范校外培训提出明确要求;2022年11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各地需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联管共治机制。然而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县级政府层面仍存在机制不健全、职责不清晰、制度不完善、执法实施难度大等突出问题;校外培训机构则存在违规办学、内部管理混乱、培训质量良莠不齐、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等现象。为进一步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全面规范非学科类培训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中小学生和学生家长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榆林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核心目的

(一)规范行业秩序。明确准入、运营、监管全链条规则,遏制行业乱象,推动非学科培训成为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二)守护学生权益。严控安全、收费、师资、时间等关键环节,减轻家长经济与精力负担,保障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普通高中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压实监管责任。构建“市县联动、部门协同、属地为主”的监管体系。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由非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及普通高中学生开展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类非学历培训的机构;不含面向社会人群提供专门技能或职业能力培训的机构。

四、核心条款解读

(一)审批与变更

审批权限:实行属地管理、以县为主,由县级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审批前须书面征求行政主管部门(科技、文旅、体育)意见,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办学许可证;审批后须将新增机构相关信息以正式文件形式告知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与禁止:培训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国家行政事业单位人员依法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聘用有犯罪记录人员作为机构从业人员。

(二)规范办学

公示与经营范围:培训场所须在显著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师资资质和收退费标准等信息;不得超范围经营。

宣传与合同:招生简章、广告严禁虚假宣传,不得承诺升学、考试通过及培训效果;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培训材料:使用正式出版物或审核通过的自编材料,自编材料需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资金监管与收费:预收费全额存入监管平台账户,接受全程监管;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一定数额的风险保障金。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3个月或60课时,且不得超过5000元。

培训行为:不得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与我市中小学教学时间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三)监督管理

责任体系:日常监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以属地为主、部门协同。

市县联动机制:市、县两级均成立由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校外培训机构治理联合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同做好监管工作。

各部门职责:教育部门牵头统筹联合执法与跨部门督导,推动数据共享;科技、文旅、体育部门负责对应类别机构的内容审核与日常运营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执法保障、安全隐患排查及打击违法犯罪;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收费、广告、反垄断等监管,查处无照经营、价格欺诈行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准入退出管理及许可证吊销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消防检查与指导。

(四)行政执法

执法主体:日常执法检查、一般违法案件查处以县级为主。

执法保障:县级财政部门设立罚没款专用账户;充实一线执法人员力量,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保障培训机构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执法规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一案卷文书标准与裁量基准,确保同案同罚,坚决杜绝随意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责任追究与尽职免责制度,既防止失职渎职,也避免过度追责。

(五)附则

有效期:自2026年4月23日起至2027年11月19日止。

特别提醒:2026年发布的《办法》已取代2025年发布的旧版文件。